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債務人 吳添丁 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
(一)債務人之配偶邱淑芳現年55歲,尚未屆至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請說明邱淑芳有何不能工作而須受債務人扶養之情,另提出受扶養人邱淑芳之親屬系統表,並釋明除債務人外,子女 吳育珊吳思慧 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與債務人間如何分攤邱淑芳之扶養費用?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 吳林美玉 之親屬系統表,及債務人兄弟姊妹共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母親吳林美玉之扶養費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