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713號聲請人 江雨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游彩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游彩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經查,本件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371853)
,欠缺發票月份之記載,因未記載完整之發票日期,此票據應屬無效,確認是否仍就此張本票聲請裁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