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99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606元,及其中新臺幣99,506元部分,
自民國94年4月25日起至民國94年5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點
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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