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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