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19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五九七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