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傳營造有限公司、戊○○、己○○、丁○○○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五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五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