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債權人 蕭麗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俊龍 即 林億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俊龍即林億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釋明林俊龍即林億唐。
㈡利息請求自102年9月1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