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275號債權人富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湘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裕清張沛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張沛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聲請狀內容未提及)?若為
債務人,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陳報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有誤載請具狀一併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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