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09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廖誼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利息,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屆期提示詎相對人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本金加利息)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209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年利率│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92年2月18日│200,000元其中│92年3月19日│92年3月20日│一九點六八│無│││││42,269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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