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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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 蔡正育 相對人 劉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劉建民於民國108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7月15日,且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8年4月17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15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鹽埔鄉│新莊││598││0│4│40.07│6998分之│││││││││││││3998││├──┼───┼────┼──┼──┼───┼─┼──┼──┼────┼────┼─────┤│002│屏東縣│鹽埔鄉│新莊││599││0│23│47.35│全部││├──┼───┼────┼──┼──┼───┼─┼──┼──┼────┼────┼─────┤│003│屏東縣│鹽埔鄉│新莊││600││0│21│11.40│41988分│││││││││││││之3998││├──┼───┼────┼──┼──┼───┼─┼──┼──┼────┼────┼─────┤│004│屏東縣│鹽埔鄉│新莊││644││0│1│51.20│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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