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132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告旭群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國輝 被告 楊介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零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旭群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群公司)、楊國輝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旭群公司邀同被告楊國輝、楊介獻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9月15日簽訂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及約定書,並於108年7月3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撥款共新臺幣(下同)1,218萬2,674元,其個別之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又約定利息按原告3-4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844%計算,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旭群公司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繳息日,尚欠本金1,218萬2,674元,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而被告楊國輝、楊介獻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楊介獻則以:我知道有欠錢,金額大概知道只是逐筆數額不清楚,授信金額是2,000萬元,且我在108年11月1日已向被告旭群公司辭任總經理,其辭任意思表示於108年11月4日送達被告旭群公司,斯時除108年7月3日81萬3,624元借款外,其餘尚未屆期而未發生保證責任,依民法第753條之1規定應可不負連帶保證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旭群公司、楊國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已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利率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經核相符,而被告旭群公司、楊國輝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另被告楊介獻固辯稱其金額不清楚及已於108年11月4日辭任總經理而不負保證責任。惟原告業已提出上開證據,被告楊介獻亦不爭執上開證物形式真正性,而未提出其他證據說明,自難認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有何不符事實之處。又按99年5月26日增訂之民法第753之1條固規定:「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然其立法理由亦載明:「明訂法人擔任保證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已卸任,則其保證人之身分與義務自應隨之終止」等語。準此,該條之立法目的顯在於規範「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而擔任法人保證人之人,如已卸任董、監事,於其卸任後始發生之債務無庸負保證責任」之狀況,亦即針對董監事卸任在前,債務發生在後之情形,限制董監事保證之範圍,蓋董事、監察人卸任後,對法人陸續發生之債務顯無從決定、知悉,當不宜苛責其等就嗣後發生之債務仍應負保證責任,始符事理之平,本件借款時間係發生於000年0月0日至同年9月27日,顯屬被告楊介獻任職總經理期間所生之債務,而非卸任後所發生之債務,自無適用民法第753條之1規定之餘地,是原告前開主張容有誤會,尚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至被告楊介獻雖請求傳訊被告旭群公司負責人楊國輝或監察人或會計 江珮綾 ,以確認是否由被告旭群公司受領金額,惟該等待證事項,原告已提出前揭證物證明確由被告旭群公司申請撥款至其指定帳戶,且被告旭群公司及楊國輝就前揭事實已有視同自認適用,被告楊介獻亦未具體指明有何錯誤須再予查明之必要,而認已無調查之必要性;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唐玥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一:借款明細表┌─┬──────┬─────────┬─────┬───────┬──────┐│編│原借金額│借款起迄日│年利率│最後計息日│現在餘額(新││號│(新臺幣)│(民國)││(民國)│臺幣)│├─┼──────┼─────────┼─────┼───────┼──────┤│1│619,580元│自108年7月3日起│3.704%│108年10月31日│619,580元││││至108年10月31日止││││├─┼──────┼─────────┤├───────┼──────┤│2│122,044元│自108年7月3日起││108年10月31日│122,044元││││至108年10月31日止││││├─┼──────┼─────────┤├───────┼──────┤│3│939,839元│自108年7月9日起││108年10月9日│939,839元││││至108年11月6日止││││├─┼──────┼─────────┤├───────┼──────┤│4│165,854元│自108年7月9日起││108年10月9日│165,854元││││至108年11月6日止││││├─┼──────┼─────────┤├───────┼──────┤│5│750,000元│自108年7月15日起││108年10月15日│750,000元││││至108年11月12日止││││├─┼──────┼─────────┤├───────┼──────┤│6│250,000元│自108年7月15日起││108年10月15日│250,000元││││至108年11月12日止││││├─┼──────┼─────────┤├───────┼──────┤│7│780,772元│自108年7月17日起││108年10月17日│780,772元││││至108年11月14日止││││├─┼──────┼─────────┤├───────┼──────┤│8│137,784元│自108年7月17日起││108年10月17日│137,784元││││至108年11月14日止││││├─┼──────┼─────────┤├───────┼──────┤│9│761,495元│自108年7月17日起││108年10月18日│761,495元││││至108年11月15日止││││├─┼──────┼─────────┤├───────┼──────┤│10│134,382元│自108年7月18日起││108年10月18日│134,382元││││至108年11月15日止││││├─┼──────┼─────────┤├───────┼──────┤│11│249,055元│自108年8月14日起││108年10月14日│249,055元││││至108年12月12日止││││├─┼──────┼─────────┤├───────┼──────┤│12│43,951元│自108年8月14日起││108年11月14日│43,951元││││至108年12月12日止││││├─┼──────┼─────────┤├───────┼──────┤│13│263,178元│自108年8月22日起││108年10月22日│263,178元││││至108年12月20日止││││├─┼──────┼─────────┤├───────┼──────┤│14│46,444元│自108年8月22日起││108年11月22日│46,444元││││至108年12月20日止││││├─┼──────┼─────────┤├───────┼──────┤│15│1,500,000元│自108年9月3日起││108年11月3日│1,500,000元││││至108年12月31日止││││├─┼──────┼─────────┤├───────┼──────┤│16│500,000元│自108年9月3日起││108年11月3日│500,000元││││至108年12月31日止││││├─┼──────┼─────────┤├───────┼──────┤│17│440,600元│自108年9月16日起││108年10月16日│440,600元││││至109年1月14日止││││├─┼──────┼─────────┤├───────┼──────┤│18│77,753元│自108年9月16日起││108年10月16日│77,753元││││至109年1月14日止││││├─┼──────┼─────────┤├───────┼──────┤│19│1,808,992元│自108年9月17日起││108年10月17日│1,808,992元││││至109年1月15日止││││├─┼──────┼─────────┤├───────┼──────┤│20│319,235元│自108年9月17日起││108年10月17日│319,235元││││至109年1月15日止││││├─┼──────┼─────────┤├───────┼──────┤│21│1,500,000元│自108年9月20日起││108年10月20日│1,500,000元││││至109年1月17日止││││├─┼──────┼─────────┤├───────┼──────┤│22│500,000元│自108年9月20日起││108年10月20日│500,000元││││至109年1月17日止││││├─┼──────┼─────────┤├───────┼──────┤│23│169,758元│自108年9月27日起││108年10月27日│169,758元││││至109年1月25日止││││├─┼──────┼─────────┤├───────┼──────┤│24│29,958元│自108年9月27日起││108年10月27日│29,958元││││至109年1月25日止││││└─┴──────┴─────────┴─────┴───────┴──────┘附表二:請求明細表┌─┬──────┬────────┬────┬───────────────────┐│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號│(新臺幣)│(民國)│├─────────┬─────────┤│││││逾期6個月內以左開│逾期6個月外以左開││││││利率10%計算│利率20%計算│├─┼──────┼────────┼────┼─────────┼─────────┤│1│691,580元│自108年11月1日│3.704%│自108年11月1日起│自109年5月1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4月30日止│至清償日止│├─┼──────┼────────┤├─────────┼─────────┤│2│122,044元│自108年11月1日││自108年11月1日起│自109年5月1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4月30日止│至清償日止│├─┼──────┼────────┤├─────────┼─────────┤│3│939,839元│自108年10月10日││自108年11月7日起│自109年5月7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6日止│至清償日止│├─┼──────┼────────┤├─────────┼─────────┤│4│165,854元│自108年10月10日││自108年11月7日起│自109年5月7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6日止│至清償日止│├─┼──────┼────────┤├─────────┼─────────┤│5│750,000元│自108年10月16日││自108年11月13日起│自109年5月1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6│250,000元│自108年10月16日││自108年11月13日起│自109年5月1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7│780,772元│自108年10月18日││自108年11月15日起│自109年5月15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14日止│至清償日止│├─┼──────┼────────┤├─────────┼─────────┤│8│137,784元│自108年10月18日││自108年11月15日起│自109年5月15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14日止│至清償日止│├─┼──────┼────────┤├─────────┼─────────┤│9│761,495元│自108年10月19日││自108年11月16日起│自109年5月16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15日止│至清償日止│├─┼──────┼────────┤├─────────┼─────────┤│10│134,382元│自108年10月19日││自108年11月16日起│自109年5月16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15日止│至清償日止│├─┼──────┼────────┤├─────────┼─────────┤│11│249,055元│自108年10月15日││自108年11月16日起│自109年5月16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15日止│至清償日止│├─┼──────┼────────┤├─────────┼─────────┤│12│43,951元│自108年11月15日││自108年12月13日起│自109年6月1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6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13│263,178元│自108年10月23日││自108年11月24日起│自109年5月24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14│46,444元│自108年11月23日││自108年12月21日起│自109年6月21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6月20日止│至清償日止│├─┼──────┼────────┤├─────────┼─────────┤│15│1,500,000元│自108年11月4日││自108年12月5日起│自109年6月5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6月4日止│至清償日止│├─┼──────┼────────┤├─────────┼─────────┤│16│500,000元│自108年11月4日││自108年12月5日起│自109年6月5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6月4日止│至清償日止│├─┼──────┼────────┤├─────────┼─────────┤│17│440,600元│自108年10月17日││自108年11月18日起│自109年5月18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17日止│至清償日止│├─┼──────┼────────┤├─────────┼─────────┤│18│77,753元│自108年10月17日││自108年11月18日起│自109年5月18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17日止│至清償日止│├─┼──────┼────────┤├─────────┼─────────┤│19│1,808,992元│自108年10月18日││自108年11月19日起│自109年5月19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20│319,235元│自108年10月18日││自108年11月19日起│自109年5月19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21│1,500,000元│自108年10月21日││自108年11月22日起│自109年5月22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21日止│至清償日止│├─┼──────┼────────┤├─────────┼─────────┤│22│500,000元│自108年10月21日││自108年11月22日起│自109年5月22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21日止│至清償日止│├─┼──────┼────────┤├─────────┼─────────┤│23│169,758元│自108年10月28日││自108年11月29日起│自109年5月29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28日止│至清償日止│├─┼──────┼────────┤├─────────┼─────────┤│24│29,958元│自108年10月28日││自108年11月29日起│自109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9年5月28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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