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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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孫郁榛 楊翊 鄒梓亞 被告林美惠
林 劉霞 林娟 林怡廷 林文松 林美麗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原判決記載│更正後之內容││處│││││││├───────┼─────────────┼─────────────┤│日期欄│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