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被告 王煥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而有關遷讓建物,係以建物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價值核定為4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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