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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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22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紫紓 選任辯護人 謝昌育 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民國110年11月9日110年度簡字第161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77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以被告甲○○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處拘役40日,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簡上卷第49頁),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沒有錢繳納易科罰金,請法院從輕量刑等語(簡上卷第79頁)。辯護人則以:被告長期受身心障礙相關疾病所苦,被告前案亦為竊盜罪,法院以被告相同犯行應從重量刑是否能達到教化效果並非無疑,被告已有心悔悟,持續於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但因無法負擔住院費用未能入院治療,請求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等語為被告辯護(簡上卷第48、79頁)。
參、上訴駁回理由:
一、按量刑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原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訴審法院對原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審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適用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予以論科,並於理由欄中敘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並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竟貪圖個人不法利益,率爾徒手竊取商家所陳列商品,顯見其法紀觀念實屬淡薄,並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安全,復致告訴人因此受有財產損害,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自陳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其亦無經濟能力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一情,致其所犯造成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未能獲減輕;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知動機、手段、情節及其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失之程度;參以被告前已有數次竊盜犯罪經法院論處罪刑,並經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未構成累犯),卻仍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次違犯相同竊盜案件,實應予以非難;暨衡及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及其自陳目前無業,因患有雙相情緒緒障礙(躁鬱症)及睡眠障礙症,因而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現單身獨居等家庭生活狀況,以及被告所提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民國110年9月10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則原審已就被告之犯罪情節、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素行、告訴人所受損害等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量刑應審酌之事項,皆妥為斟酌,所處之刑復未逾越法定刑度範圍,亦無輕重失衡而違反罪刑相當性之情形,核其量刑,並無失當,則被告上訴理由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乙節,即無理由。
三、是被告以前詞請求撤銷原判決,請求輕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狄建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邱上一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61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778號),茲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22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110年5月6日下午7時5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左營高鐵」門市(下稱寶雅左營高鐵店)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店內所陳列於貨架上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共15項(價值共計為新臺幣【下同】5,544元),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經寶雅左營高鐵店店員於翌日(即7日)清點店內商品數量後,發現有所短缺,經寶雅公司保安部門調閱上開寶雅左營高鐵店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乃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4頁;審易卷第45頁),核與證人即寶雅公司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中所證述被告竊盜過程及被告所竊得物品之品項、數量等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6至9頁);復有寶雅公司出具之刑事委任狀、寶雅左營高鐵店內及案發現場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6張、寶雅公司提出之商品價目表1份、遭竊商品照片16張、被告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0至29頁);基此,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可資採為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依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應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並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途徑獲
取生活所需,竟貪圖個人不法利益,率爾徒手竊取商家所陳列商品,顯見其法紀觀念實屬淡薄,並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安全,復致告訴人寶雅公司因此受有財產損害,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自陳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其亦無經濟能力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一情(見審易卷第45頁),致其所犯造成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未能獲減輕;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知動機、手段、情節及其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失之程度;並參以被告前已有數次竊盜犯罪經法院論處罪刑,並經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未構成累犯)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卻仍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次違犯相同竊盜案件,實應予以非難;暨衡及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及其自陳目前無業,因患有雙相情緒緒障礙(躁鬱症)及睡眠障礙症,因而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現單身獨居等家庭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警卷第1頁〉;審易卷第46頁),以及被告所提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110年9月10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證明(見審易卷第49、5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所竊得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等物,應均屬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然依現存卷證資料,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已將該等犯罪所得轉給第三人,自應認仍屬被告所有;且如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享有犯罪所得,並依據告訴人於警詢中所述上開遭竊物品之價值等節,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提起公訴,檢察官楊翊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榮志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遭竊商品名稱數量價值(新臺幣)1喬梵典雅白麝香96ML女用香水壹瓶499元2LOVELOVE戀愛物語女性淡香水2.5ML壹瓶199元3FANTASY香水18ML-BLUE壹瓶149元4LUMINA零死角曲面粉底刷壹支189元516BRAND迷你雜誌彩妝盤-03肉桂奶茶色壹個595元6LUMINAA3腮紅蜜粉兩用刷壹支199元7LUMINAA5遮瑕粉底刷壹支149元816BRAND鏡子壹個200元9VISEE流線聚焦眼線膠筆321壹組280元1016BRAND元氣少女雲霧腮紅PAPAYASHOT壹組235元11日本太陽社玻尿酸美容原液10ML貳瓶380元(1瓶售價190元)12ANGFA絲凱露D實力派美萌眼線液(黑色)0.56ML壹支580元13ANGFA絲凱露D實力派美睫精華液6ML壹瓶620元14ANGFA絲凱露D實力派美睫精華液-KITTY壹瓶620元15ANGFA絲凱露D實力派美萌睫毛膏(咖啡色)6ML壹支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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