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64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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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靖峰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64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9日上午10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94年
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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