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6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訴訟代理人  張嘉展
            號2樓
被   告 甲○○
            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66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9日上午9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96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基本資料查詢
表、約定條款、帳務資料查詢表、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及欠款
彙整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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