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福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8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審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亦鈞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福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8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審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