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111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蘊婕 債務人 吳金璋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金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有聲請狀暨繳款收據在卷可按,惟債務人吳金璋已於民國93年3月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