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叁肆公克,因鑑驗用罄零點零壹公克,餘淨重零點叁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3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1包(淨重0.34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扣案之毒品,經送驗後,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之事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足憑。是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既屬違禁物,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