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526號聲明人戊○○被繼承人庚○○生前.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另關於繼承人乙○○、甲○○、丙○○、丁○○、己○○、 謝蕙芬 聲明拋棄繼承部分,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庚○○(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99年1月16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阿姨,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依法聲明拋棄繼承。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阿姨,此有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聲明人非屬被繼承人庚○○依民法第1138條各款所列之人,聲明人自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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