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壢簡字第5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黃裕民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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