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陳明勳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110年度院戒執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勳所受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陳明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3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檢察官認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向本院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經本院裁定准許。嗣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受處分人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有該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因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該修正之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經法務部○○○○○○○○以新修正評估標準重新計算受處分人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總分為52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等情,且受處分人於執行強制戒治期間,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此有該所110年5月5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9003050號函暨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1份在卷可查,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佩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