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壹包(實稱毛重合計十一.八0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員警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十一包重約十一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被告所涉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二六號案,確經警查扣安非他命十一包(合計實稱毛重十一.八0八公克),此經本院查閱上開案卷無誤,上開毒品經本院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認係安非他命無誤,有該局之檢驗成績書在卷可稽。上開案件之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