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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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9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伽臻 (原名 朱佩菁朱若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191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9975元朱伽臻即朱佩菁、朱若賢暨自起息日95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62755元朱伽臻即朱佩菁、朱若賢自民國110年0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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