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林錦花 被告 許家維 上列被告許家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即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