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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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 鄭素真
溫博淵 溫純芳 溫筱捷 被告 陳俊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24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念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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