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璟章 訴訟代理人 吳振河 被告九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街○○巷○號六樓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綜合授信契約第四十五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台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B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