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4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詹安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