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 林政賢 被上訴人 鄭明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鴻傑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 林政賢 被上訴人 鄭明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