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乙○○原名楊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上字第二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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