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宥銓(原名陳明淦)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宥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銓前因殺人罪等案件,經本院10
0年上訴字第11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嗣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653號駁回上訴確定,經移送執行。嗣於108年4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既經報准假釋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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