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089號聲請人久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宇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聲請費應繳1000元,已繳500元)。
二、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15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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