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1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屏東縣高樹源興蔬果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