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謝燿州 被告上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逸文 被告 林忠達
林吳孟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上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設臺南市○○區○○路○○號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南市○○區○○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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