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 陸榮興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謝明欽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