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博軍(原名黃祥倫)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被告 徐朝政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9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潘長生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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