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告 曾國基 被告 葉鍾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點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文彬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告 曾國基 被告 葉鍾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點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