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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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凱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凱業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2.803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及理由補充「被告經警查獲所採之尿液檢驗結果,其大麻代謝物為陰性,可認本件扣案大麻並非其施用所剩餘,此有臺灣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L/2022/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查(毒偵卷第103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之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可能形成之危害,未經許可而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殊非可取。惟念其犯後自始供認犯行不諱,態度尚可,且其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非鉅,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家庭狀況、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大麻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再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扣案之毒品果汁包30包、愷他命4包及愷他命香菸18支,與被告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並無相關,至被告是否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僅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之規定,另由相關主管機關施以行政裁罰;該等物品,亦僅得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另由相關主管機關施以行政沒入並銷燬之,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22045號被告陳凱業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0號4樓(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陳凱業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25日2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凱悅KTV一樓門口前,以新臺幣2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2.803公克)、毒品果汁包40包、愷他命5包及愷他命香菸1包而持有之(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案件,業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7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同年9月1日2時45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000號前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大麻1包,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凱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上開毒品大麻1包經送請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B3004-3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毒品案被採尿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刑案現場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於扣案之毒品大麻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檢察官邱志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書記官方雅蘭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