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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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30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國 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第一期新臺幣參佰元,第二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三期新臺幣伍佰元加計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張國「強」,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