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6號聲請人帆谷營造有限公司
7號1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之1號7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7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甚明。再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此觀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呈報帆谷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乙節,未據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暨身份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人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上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全體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8日通知命其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7年8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