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債權人 陳念慈 債務人 方冠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查,依其所提出LINE對話,並無對話人之完整姓名,亦無釋明借款伍萬元之依據,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