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羽飛 選任辯護人 蘇忠聖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業已辯論終結,無串供之虞,聲請人即被告劉羽飛之母親為瘖啞人士,兩個姐姐均在外地工作,平日均由被告照顧母親,被告羈押已逾7個月,甚為擔心母親,爰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除據被告坦承部分犯行外,復有相關證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及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被告犯罪嫌疑應屬重大,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故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7年5月2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另於107年8月23日、107年10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
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洽借被告執行他案,業經本院於107年10月26日函覆准予借執行,該署檢察官並於107年11月1日借提被告執行,現正執行他案拘役40日中,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10月26日宜檢定正107執2293字第1079020009號函暨所附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憑,足見被告目前已非本案羈押人犯,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盈孜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