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勝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勝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605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勝慶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六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確定,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七月、七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103年4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9年8月1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6月29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605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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