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原告 徐銘廷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劉士睿 律師被告 林徐英妹 法定代理人 林郁倩 被告 徐永圳
王徐春蘭 徐合治 徐金蓮 王徐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仍有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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