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1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1506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肆萬貳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