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相對人即債務人詹明樺
元寶園藝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詹石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