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魏呈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羅智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羅智彬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相對人:頂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羅智彬」或「相對人:頂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智彬」?)。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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