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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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樹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博堅 、哲誠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哲誠興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博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