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40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55號

原告 鐘國政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 律師

被告 蕭慕茿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應增加理由欄關於「本件因原告提出借據影本上印文大小需待與原本確認,故裁定再開辯論」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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