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55號
原告 鐘國政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 律師
被告 蕭慕茿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應增加理由欄關於「本件因原告提出借據影本上印文大小需待與原本確認,故裁定再開辯論」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