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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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洪清忠 再審原告 洪健平 再審被告 王俊夫 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